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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

来源: 时间:2019-04-30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生育 第三章节育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六章奖励 第七章处罚 第八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增长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居住在自治州内的各民族公民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人口目标任期责任制,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应当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工作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自治州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增强人口意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和支持计划生育事业,尊重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支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办事 第六条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工作 章名 第二章生育 第八条男性公民二十五周岁以上、女性公民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女性晚婚后怀孕生育或已婚妇女在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第九条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计划外生育 第十条夫妻双方或女方属非农业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婚后五年不孕、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系归国华侨或在自治州定居的港澳台同胞 第十一条夫妻双方或女方属农业人口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第十二条重新组合的家庭中,有两个以上孩子,或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原已生有两个孩子,不得生育 离婚后又复婚的夫妻不适用于上述规定 第十三条依法收养的子女,视同计划内生育的子女 凡被遗弃、溺害或送他人抚养的子女,均计入其父母生育子女的总数 第十四条坚持凭证生育。夫妻要求生育,由双方共同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核。生育第一个孩子和符合本条例 第十一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由区(镇)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符合本条例 第十条、 第十二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由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副科级以上干部要求生育第二个孩子,由州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 按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间隔须在五年以上。晚婚晚育或婚后五年不育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第十五条提倡优生优育 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禁止近亲结婚等有关规定。积极提倡和推行婚前健康检查。开展优生优育指导,加强围产期和婴幼儿保健 经县(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鉴定确认,男女一方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疾病、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其他不应生育的疾病的,应当对患者施行绝育手术或节育措施 患精神病、先天智残的痴呆育龄夫妇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绝育措施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孕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第十六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孕情普查。发现胎儿有严重缺陷的,必须中止妊娠 章名 第三章节育 第十七条普及节育科学知识,积极推广运用新节育技术,落实以避孕为主的综合措施 第十八条已有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无禁忌症的,必须放置宫内节育器或采取其它长效节育措施。已有两个孩子的育龄夫妻无禁忌症的,一方必须接受绝育手术;夫妻双方有禁忌症的,必须采取其它绝育或节育措施 计划外怀孕的妇女,必须及早采取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施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手术条件,并取得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施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应按隶属关系取得县以上计划生育部门或卫生部门颁发的合格证,持证上岗。要有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节育手术常规和诊疗常规,不断提高手术质量,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二十条接受结扎、施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他节育手术的,经医生证明,按规定给予假期。休假期间,视同出勤 第二十一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子女死亡或严重残疾,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必须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县(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施行吻合复通手术 第二十二条自治州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受术者因节育手术发生的并发症应当及时给予治疗,并报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必要时,组织县(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进行鉴定和会诊。远期并发症必须经县(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机构鉴定确认 治疗期间,干部、工人的工资、奖金照发,不影响调资晋升。城镇无业居民和农村村民因并发症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一般社会困难户给予照顾。符合社会救济标准的,给予社会救济 干部、工人的节育和吻合复通手术费在本单位医疗费中开支。城镇无业居民、农村村民的节育和吻合复通手术费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 因施术者主观过错造成医疗事故而增加的医疗费用,由施术单位支付 节育手术事故的处理,按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章名 第四章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对象,是指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不在同一个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育龄人员 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任期责任制 自治州各县(市)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赴异地的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出具计划生育情况证明,并登记建卡 (二)对赴异地的已婚育龄妇女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建立与她们的联系制度 (三)协助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对流动人员的奖励与处罚措施 (四)负责育龄人员赴异地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查验流入的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证明,登记建卡 (二)对流入的已婚育龄人员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优生优育咨询服务 (三)负责流入本地育龄人员计划生育情况的统计,并通报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四)检查督促各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 (五)对流入的育龄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并通报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中从事经营的,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从事建筑施工的 由用工的建筑公司(建筑队)和核准其在当地施工的城建主管部门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从事交通运输的,由核准其营运的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闲散人员和从事家庭劳务的,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流入城镇的合同工、临时工、集资工,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管理;探亲的,由其亲属所在单位管理;从事其它工作的 由有管辖权的单位管理 第二十八条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审批、发放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照时,应当首先审核其计划生育证明。对计划生育手续不完备者,不予审批、发放有关证照 第二十九条未落实节育措施和计划外怀孕的育龄妇女,户籍地和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就地落实节育措施或补救措施 第三十条流动人口节育手术费先由本人支付 第三十一条流动人口凭户籍地出具的生育证明,经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可以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章名 第五章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派出机关、没有派出机关的县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主管部门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 (三)编制人口计划,审批和下达生育指标,做好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四)办好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计划生育科学研究工作 (六)培训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七)依法查处和监督查处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八)对自治州内同级或下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在评选、审批先进单位和个人、提升职务、晋升工资等工作时,就其计划生育情况提出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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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田

来源:天津建设工程律师事务所

原文:www.jtcjianz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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